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政办发〔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积极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真正实现“幼有所育”,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0年,初步建立完善照护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覆盖到大多数县(市、区),全市建成2~3家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2年,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建成2~3家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等政策。指导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通过入户指导、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庭提供科学照护指导。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划和建设。从2020年起,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发展可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的托育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和完善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向下延伸,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扩建,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四)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方面全面发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市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托育机构服务监督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符合公安部门关于校园安全的有关规定。要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综合监督。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七)落实优惠和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
(八)强化队伍建设和信息支撑。将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能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激励机制,依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