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字〔2016〕3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唐政字〔2024〕76号》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和《唐山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最困难最弱势的社会群体,是民政部门的重要服务对象。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构建“8+1”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切实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要求
《
实施意见》是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新形势下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根据《
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兼顾,抓紧落实相关要求。
(一)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供养标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依据政策,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在市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物价指数、城乡差异以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等因素,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基本生活标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标准。既要防止福利叠加,避免脱离实际的过高标准,又要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制度目标。
(二)规范救助供养内容,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在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方面应给予切实保障,提供基本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人员,应给予住房救助。在医疗费用方面,应统筹做好救助供养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确保特困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根据救助供养形式的不同,安排不同的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充分尊重特困人员生前愿望和当地习俗办理相关事宜。
(三)规范救助供养形式,在政策范围内尊重特困人员的选择权力。在政策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特困人员设置享受救助供养待遇的附加条件。特困人员可根据自己意愿和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同时,应该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为其提供最优的供养形式建议。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居)干部、党员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联系制度、定期巡查制度,帮助特困人员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突发情况。对智力残疾、未满16周岁等特殊情况的特困人员,应由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
(四)规范特困人员的认定工作,确保供养制度公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