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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字〔202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省、市推进工业企业“四个一批”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重点监控点由市工信局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重点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体。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依法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

(二)规划管理。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和国家、省、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

(三)产业方向。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安全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

(五)环境保护。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六)经济效益。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市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一般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80%。

(七)管理能力。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八)其他方面。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市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拟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规划建设批复情况;

(三)企业产业发展规划;

(四)企业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五)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企业安全、环保、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近三年的纳税证明;

(八)企业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