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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

廊政字〔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字〔2017〕48号)划定范围,现将我市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以下简称限采区)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

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共5924.6km2。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434.9km2,深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3692.7km2,重叠面积203km2。

(一)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廊坊市广阳区西北部,三河市及大厂回族自治县大部,香河县北部,固安县全部,永清县中西部,霸州市西部,文安县西北部,面积2242.2km2。

(二)浅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廊坊市广阳区西部、三河市北部,面积192.7km2。

(三)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廊坊市安次区大部,永清县东部,霸州市西部,文安县西部,面积1153.1km2。

(四)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廊坊市安次区西北部,广阳区、永清县东南部,霸州市、文安县大部,大城县全部,面积2539.6km2。

二、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地下水超采程度、水源替代条件、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等因素,将城市管网覆盖并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发生严重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和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输气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为禁采区;将禁采区以外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划定为限采区。经划定,禁采区面积315km2,其中,浅层地下水禁采区面积10.4km2,深层地下水禁采区面积304.6km2;限采区面积2427.7km2,其中,浅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192.7km2,深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为2235km2。

(一)浅层地下水禁采区

廊坊市固安县城区,面积10.4km2。

(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

廊坊市建成区,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城区,面积304.6km2。

(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

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3.处于地面严重沉降区(地面沉降累计量大于等于0.8米或地面沉降速率大于等于50毫米/年的区域)的重要输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包括陕京二线、三线输气管线廊坊段。

(四)地下水限采区

除上述禁采区以外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面积2427.7km2。

三、严格地下水管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量。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生活用水更新井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