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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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县、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县、区级项目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级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阶段性建设计划等;城市排水防涝、污水治理、园林绿化、道路维修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地方规范标准和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级部门分工,指定县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上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本级政府投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资金保障和监管;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PPP项目的规范运作。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水务部门负责对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做好城市水系治理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河长制”和蓝线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等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辖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专项规划和阶段性建设计划等,在新、改、扩建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任务要求。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 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和指标依法纳入详细规划,进一步分解和细化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相关指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或规划阶段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提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基本规划指标要求。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保持不变。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市、区相关部门应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城区(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市政设施改造、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环境提升改造等, 统筹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避免大拆大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在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组织开展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并在立项、施工图设计等各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专篇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第十九条 审图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一并审查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的审查结论,达不到海绵城市技术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并编制完整的海绵设施施工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