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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根据《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监督管理。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健康水平。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确保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

(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卫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并下设办公室(简称爱卫办)。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确定。

第九条 爱卫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与爱国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安排部署、协调调度、督导评价;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四)组织动员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等活动;

(五)受理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投诉、举报;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推进行业督导、属地管理为主的爱国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爱卫会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委员会,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活动期间,集中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健康知识宣传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倡导村街(社区)和家庭开展周末卫生大扫除等活动,消除卫生死角死面和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和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健全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市(县)建成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无乱设摊点现象;

(二)环境干净整洁,卫生设施齐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日产日清,公共厕所设置规范、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三)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绿地无垃圾杂物;

(四)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集(农)贸市场等场所设施设备齐全,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五)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按规定管理,围挡规范;

(六)道路两侧、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庭院、楼道等公共区域内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停乱放、乱排乱倒、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无违规饲养畜禽现象;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建立和落实村庄卫生保洁制度,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

(二)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三)墙壁、门面、电线杆、树木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现象;

(四)庭院内外整洁有序,无侵占街道现象;

(五)河道、水塘、沟渠等水体洁净,无漂浮垃圾,无乱排乱倒污水现象;

(六)使用卫生厕所;

(七)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园周边、集(农)贸市场、废品收购贮存点、背街小巷、闲置空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路铁路沿线、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