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2〕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唐政字〔2024〕76号》规定,继续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构建唐山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21〕52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1.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河北省五级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2年版)》,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标准,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多渠道信息归集机制,灵活采取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实现涉企信用信息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根据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辖区内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科技研发信息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等纳入共享范围,压实部门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大协调督促力度,确保按国家时限要求完成归集共享任务。[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体系
4.完善全市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国家构建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体系的统一部署,衔接省级节点,依托市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配套建设全国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市级节点(以下简称市级节点),与省级节点互通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依法合规建设运营区域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依托市级节点建立分节点。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技术标准,推动市级节点与市内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市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市级节点信用信息和融资成效数据的共享应用,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形成全市一体化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体系,实现全市融资成效数据一窗展示并统一向国家反馈。[市行政审批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积极优化服务方式,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探索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广泛动员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平台体系进行实名注册,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落实省统一要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并持续筛选推送信用状况良好的“白名单”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创新信贷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完善和细化金融机构的产品展示功能,主动为企业推送信贷产品,实现自动精准匹配,提高撮合效率。(市行政审批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平台安全保障。提升平台跟踪监测能力,加强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不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探索建立线上纠纷处理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主体权益。(市行政审批局、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7.完善激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风险缓释或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先行先试,合理分担信贷风险;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创新金融监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情况纳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监管评价,列入“两管理两综合”考核激励机制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合作,扶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能贷、敢贷、愿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优化审批制度流程。鼓励、指导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发挥信用数据的分析评价作用,完善风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