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6号)、《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发改价调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廊坊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给用户的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发布修订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市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
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年考核计费,核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用水定额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1.定额法是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发布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2021版,根据省定额标准动态调整),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以及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用水定额=用户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
2.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核定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用水定额=用户前三年各年加权平均用水量。
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调整手续。
第五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的用水,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40%(含)的用水,第四档为超定额40%以上的用水。第一档用水量按照政府规定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5倍、2倍、3倍加收水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3倍、5倍加收水费。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