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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发〔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奋力推动廊坊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走在全省前列。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培育形成一批示范项目,全市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以上。其中,市本级筹集700套以上,三河市筹集1100套以上,香河县筹集700套以上,固安县筹集500套以上,其他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到2025年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趋于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基本要求

(一)明确对象标准

1.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特别是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才、技术工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群体。廊坊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由市住建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其他县(市)的具体准入、退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2.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

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正在领取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需向社会公示。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租金水平等内容评价,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租金优惠比例由建设或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优惠部分由本单位(园区)承担。

省级建立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后,市级做好平台对接,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因客观原因退出运营的,需商有关给予支持政策的主管部门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二)引导多方参与

落实国家给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坚持供需匹配

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各县(市)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等管理要求。

(四)严格监督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每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应出具项目认定书,确保项目认定书全覆盖。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项目认定书到期后,申请退出并获批的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2.强化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升住房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3.规范租住管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其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租赁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对象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

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与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数据对接。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租住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房产权籍测绘对项目整体测绘并出具报告。

(五)落实主体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制定实施办法,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准入退出条件、申请分配流程、运营管理机制等,报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经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上限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园区职工供应。

2.经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同意,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二)财政支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积极申请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调动市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优惠的资金支持措施。

(三)税费等支持政策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二是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闲置住房)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三是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2.加大债券支持。按照有关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二是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三是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四是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五是鼓励支持有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申请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

五、简化审批流程

(一)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由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安次区、广阳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联审意见后,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市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其他各县(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认定书的审查、发放等工作。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落实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措施。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二)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

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设置认定年限,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任组长的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和广阳区人民政府、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足额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要参照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做好政策衔接。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未纳入国家公租房计划的存量闲置公租房、腾退(闲置)的公租房、政府公房和小户型的人才住房等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补助支持。上述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确定并办理变更房屋性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推进、开展检查督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的成效,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进行约谈、督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严肃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信息。发挥融媒体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创意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感染力的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成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召集人,副组长为副召集人。日常工作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在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组织对市内各类社会机构利用产业园区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建设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协调、督导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住建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负责研究和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型、套型面积等具体建设要求进行审查;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质量、安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

(二)市发改委: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配合做好项目债券申报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并按程序拨付;负责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建设方案中土地性质、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负责梳理全市土地闲置情况。

(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负责优化各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落实各方联合验收。

(六)市税务局:对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工作。

(八)建行廊坊分行: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支持工作。

(九)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年度计划、建设方案申报及房源筹集工作,统筹推进本辖区内各类社会主体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筛选、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建设方案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进行联合审查。

(十)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退出等审核、监督工作。

其他县(市)政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执行。



附件3


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有效缓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管理。其他县(市)具体准入退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二、保障方式

采取实物配租形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利用公租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才、技术工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群体配租。租金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产权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行确定。有剩余住房的交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排向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租金按公租房转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标准收取,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

三、申请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年满18周岁;

2.持有中心城区居住证或者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仅限安次区),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

4.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其他房产和住宅建设用地,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二)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年满18周岁;

2.具有中心城区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

5.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其他房产和住宅建设用地,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6.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四、申请资料

(一)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廊坊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安次区中心城区以外乡镇人员户口簿);

3.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4.婚姻证明;

5.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6.现居住情况证明(持居住证的无需提供);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廊坊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4.婚姻证明;

5.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

6.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7.现居住情况证明;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退出管理、资格复核、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