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与总工会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统称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的带头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本市范围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在表彰决定中明文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和国家部委办、省厅局委办联合同级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按有关规定在表彰决定中明确享受各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总工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市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全国、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联系工会工作副市长、市总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取消市劳动模范称号事宜;
(三)审核全国、省劳动模范推荐对象事宜;
(四)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动模范(含五一劳动奖)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基层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四)检查劳动模范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意见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凡在我市区域内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经济组织中工作三年以上,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人员,都可参加市劳动模范评选。
第七条市政府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全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集中命名表彰一批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对成绩突出的,可随时命名表彰。在全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生态环保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做出较大贡献,或在全国、省、市重点劳动和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个人,市总工会每年即时授予承德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成立;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四)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五)在实际工作中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群众公认。
全国、省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评选条件按上级规定执行。市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评选条件由市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第一线;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三)地方与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兼顾各行各业;
(四)妇女和农民占有适当比例。
第十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全国劳动模范原则上在省劳动模范中产生,省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市劳动模范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人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农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街道经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讨论通过。
(二)县(市)区、高新区、牧场管理区总工会按规定会同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进行认真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直属和产业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参照执行。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
(四)市领导小组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即时表彰市劳动模范,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一条全国、省劳动模范按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名额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奖励与待遇
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省劳动模范的奖励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待遇:
(一)荣誉津贴待遇
市劳动模范退休(退职)后享受荣誉津贴待遇。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6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20元。同时获得不同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属于机关(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列支。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和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
被兼并、重组、收购企业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兼并、重组、收购方承担。企业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撤销又不重组的,按劳模津贴的现行标准计算到70周岁,不足五年的(含70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一次性发给本人。
改制、破产企业的劳动模范、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和无支付能力的特困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经所在县(市)区、高新区、牧场管理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拨款,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发放。
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县(市)区、管委会财政承担,所在县(市)区、高新区、牧场管理区总工会负责发放。
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从办理审批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劳动模范去世后,荣誉津贴从次月起停止执行。被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荣誉津贴从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