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8〕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不包括人工戏雪场所)、游泳(包括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戏水场所)、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各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安全监管。市级滑雪、游泳协会按照职责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协助各县(市、区)协会做好滑雪、游泳项目的行业规范、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1、游泳: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滑雪: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3、潜水: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13);
4、攀岩: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14)。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1、游泳: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2、滑雪: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3、潜水: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4、攀岩: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至少配备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经营活动场所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经营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所在地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会同专业的检测、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所述内容与实际内容是否一致进行实地核查,依据核查、检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检测、认证所需费用由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承担。
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核准后,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核准后,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且未按规定续期。
第十五条已经许可、注销许可证的,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体育、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对应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做好对高危体育项目日常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在滑雪、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经营的旺季积极联合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对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消防、治安等方面的监管和检查工作,依法打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