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1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2〕2号 |
有效期已满,且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1号、秦政字〔2021〕7号第一次修正) |
主要内容与新出台的法律相抵触 |
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2号) |
主要内容与新出台的法律相抵触 |
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18〕9号、秦政办发〔2021〕6号第一次修正、秦政字〔2023〕8号第二次修正) |
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
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2000〕116号、秦政字〔2017〕39号修订) |
被新文件取代 |
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的通知(秦政〔2013〕33号) |
被新文件取代 |
附件2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19〕2号)作出修改。
1.将第九条“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相片及以下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登记已满半年可申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相片及住址凭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登记已满半年可申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在本市市域内互认。”
2.删除第十条。
3.增加“拟在本市康养机构康养半年以上的老人,持与本市康养机构签订半年以上康养合同和半年以上缴费凭证,申领居住证可不受规定的登记时间限制;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或天津市居住证的,可申请领换我市居住证,原北京市居住证或天津市居住证应当由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收缴并注销”。
4.将第十三条一款“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应发放居住证。”修改为“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发放居住证。”
5.删除第三十六条。
附件3
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起草部门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实施〈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细则》的通知(秦政〔2013〕181号) |
市气象局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办规〔2017〕3号、秦政字〔2018〕22号第一次修订、秦政字〔2019〕15号第二次修订) |
市住建局 |
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6号、秦政字〔2019〕15号修订) |
市住建局 |
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3〕109号、秦政字〔2019〕15号修订) |
市住建局 |
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秦政规〔2017〕1号) |
市司法局 |
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2〕21号) |
市司法局 |
附件4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起草 部门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6〕17号、秦政字〔2018〕22号修订) |
市邮政局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秦政办规〔2017〕7号) |
市卫健委 |
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17〕3号) |
市国资委 |
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规范烧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秦政规〔2018〕4号、秦政字〔2019〕15号修订)【已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秦政字〔2025〕6号)废止】 |
市城管执法局 |
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18〕8号)【已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秦政字〔2025〕6号)废止,】 |
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 |
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19〕1号) |
市体育局 |
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意见》的通知(秦政办规〔2019〕2号) |
市民政局 |
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19〕3号) |
市卫健委 |
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19〕6号)【已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秦政字〔2025〕6号)废止,】 |
市城管执法局 |
1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0〕2号)【已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秦政字〔2025〕6号)废止,】 |
市城管执法局 |
1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0〕3号)【已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秦政字〔2025〕6号)废止,】 |
市城管执法局 |
1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秦政规〔2020〕4号) |
市司法局 |
1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0〕5号)【已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秦政字〔2025〕6号)废止,】 |
市住建局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起草 部门 |
1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3号) |
市供销社 |
1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1号) |
市医保局 |
1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本级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2号) |
市医保局 |
1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3号) |
市医保局 |
1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4号) |
市医保局 |
1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的通知(秦政规〔2022〕1号 秦政发〔2022〕10号第一次修订 秦政字〔2024〕4号第二次修订) |
市政府办公室 |
2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2〕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2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2〕3号) |
市发改委 |
22 |
《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办法》(秦政办规〔2022〕4号) |
市海洋渔业局 |
2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秦政办规〔2022〕5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3〕1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2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秦政办规〔2023〕1号) |
市资源规划局 |
2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3〕2号) |
市气象局 |
2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4〕1号) |
市资源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