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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秦政字〔2025〕6号规定, 保留。有效期延长5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要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位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体系,各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市级交易平台,承担市本级、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指导、协调、规范各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负责跨区域和流转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流转交易土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设立分中心。

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和抚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承担本区域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接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业务、技术指导,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整理上报工作,并协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跨区域和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交易土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工作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应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鼓励农户之间产权流转进场交易。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并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区域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对于本区域范围内未按规定私自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市、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由同级供销社负责建设运营,所需运营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现有非供销社建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将职能和业务移交县(区)供销社。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督导、引导交易双方进场交易;农业政策及农业资金可以适当向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相关部门应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查询交易标的物权属性质等服务。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采取协议或竞价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照省级流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和抚宁区流转交易中心依照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制定各自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所在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