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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16年6月15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发布时间:2023-11-28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参照本规定,严格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以及非法携带、邮寄和夹带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