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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20〕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承德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含消防水鹤),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补建、维护保养等经费,由供水企业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市场价格等,形成经费计划,提交财政部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供水企业。市政消火栓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会同供水企业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建设工作,由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 供水企业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同时按照美观、统一、便利的原则,将市政消火栓安装特色标识,便于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 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或未建设供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规划区内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取水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因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水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由供水企业实施,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