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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5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廊政办字〔202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发生在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等场所设施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级调查处理:

(一)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二)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

(三)其他应当提级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地方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第七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以及工会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同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第八条 调查组应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派人介入事故调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事故的地方政府指定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火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调查组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向调查组提出回避申请及正当理由,调查组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关人员是否回避决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依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情况,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责任及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指定。

第十三条 技术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原因、火灾事故原因、灾害成因,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四)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

(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管理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责任,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初步处理建议;

(三)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救援情况,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

(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综合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负责协调和保障调查组的工作;

(三)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和证据的管理,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舆情信息收集;

(四)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主动配合并如实回答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的举报,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损失评估以及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损失评估以及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再延长六十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说明:

(一)因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而进行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灭火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

(三)因检验、鉴定、复核所需的时间;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