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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7-22       张政办字〔202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张政规〔2024〕6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包括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体育类房产、文化类房产、医疗类房产、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一管理,是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直机关不动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集中统一、权责明确、高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张家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市纪检监察、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使用单位享有不动产占有权、使用权,负责本单位不动产的财务会计核算、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统一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市直机关实际需求及长远发展需要,制定市直机关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桥东区人民政府、桥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在落实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保障市直机关长远发展用地需求。

第六条 市直机关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途、规模、标准、内容、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予以审核。使用单位按规定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第七条 市直机关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危旧房产改造的,需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第八条 市直机关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培训等接待功能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用于市直机关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三章 统一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市直机关的不动产权属,应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市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的不动产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其权属证书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以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其权属证书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对市直机关在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费、增值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出具征(免)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市直机关不动产的实际状况,权属登记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不动产权属已登记到具体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要在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及其他原始购、建档案资料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权属已作登记且有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将有关变动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与变动批准文件资料、图件和权属证书等,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凭审查核实结果,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使用单位要在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等,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凭审查核实结果,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三)原始资料不完备,以及原项目单位已撤销、合并的不动产,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级财政类投资和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市直机关不动产,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审查核实后,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四)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动产,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当事人,理清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协调不成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调处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新取得土地、新建成房屋以及不动产权属发生区划调整或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等变化、以及发生征收、转让、互换、拆除等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事项确定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图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六)因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暂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市直机关不动产,使用单位需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解除查封、扣押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所需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所需费用通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不动产权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不得直接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申请事项。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市直机关应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现有权属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章 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的统一调配工作,包括不动产的接收、分配、调剂、清查、评估等,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型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不动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要求报送不动产使用方案。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市直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不得将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不得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五章 统一处置利用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不动产需处置利用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处置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非住宅房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不动产闲置的。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机关占有、使用的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利用: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置换的;

(二)因资源整合需要统一规划利用的;

(三)其他需要统一处置利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闲置不动产需对外出租的,需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机关闲置的不动产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动迁市直机关不动产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置换或补偿协议。

                     第六章 统一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修缮维护,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日常修缮维修是指修复、排除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 大型维修项目是指对办公用房和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及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