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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8〕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桥区、双滦区和承德高新区范围内取得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县级以上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纳入市、县(市、区)年度建设任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房屋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房屋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将其转让给他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