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捐资助学办法的通知
廊政字〔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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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捐资助学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捐资助学办法
为不断改善我市城乡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为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学,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助学是指捐赠人自愿无偿为廊坊教育事业发展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他教育设施,以及提供的其它各种资助行为。
第二条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为廊坊教育事业发展捐资助学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鼓励捐赠人自愿无偿捐建学校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他教育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二)捐赠人应当以对口捐赠方式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助教。
以对口方式捐赠的,捐赠人可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捐赠对象,并与捐赠对象直接签订和履行捐赠协议。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应与公益性社会团体办理相关手续。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捐赠对象,并与捐赠对象签订和履行捐赠协议。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捐资助学方式积极建设中小学、幼儿园。
(四)捐赠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方面优惠。
(五)捐赠人受到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后如继续捐赠,可以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累加的捐赠数额再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六)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受赠财物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物的管理。
受赠单位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条 以自然人身份捐资助学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捐赠财产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授予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财产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县级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三)捐赠财产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四)捐赠财产5万元以上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光荣册,载入河北教育年鉴。
凡新建学校的某一单体建筑物全部资金或70%以上资金由个人捐赠的(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县级教育部门呈报,经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