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唐政字〔2024〕76号》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唐山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按照《
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冀政办字〔2016〕16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 冀政办字〔2020〕17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受登记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使登记管辖权。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的,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人选择不实行申报登记制的,可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城镇房屋的,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载明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提交材料,填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七条 只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第八条 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