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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1〕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唐政字〔2024〕76号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16届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能放则放、减负松绑”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切实提高科研绩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现就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三)简化经费拨付程序。优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和流程,对经项目管理部门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资金,允许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程序直接拨付至非本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需调增项目承担单位收支预算的,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整(调剂)手续,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经费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拨付经费。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已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掌握支出进度。(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五)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后,已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实行预算指标管理、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优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应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八)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项目承担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市财政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九)改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改进财务报销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创新财务报销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鼓励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和报销便利化程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合并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评价流程,细化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试点,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五、加大科研人员奖励激励力度

(十四)探索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在市属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制度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市属高校及科研院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六)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市属高校及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