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字〔202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和14个项目。

第七条  市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