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政办字〔2022〕46号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起草部门:市生态环境局(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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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2021〕8号 |
起草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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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发〔2025〕1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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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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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若干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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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人社局(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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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廊政发〔2017〕70号 |
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发〔2018〕22号 |
7 |
廊政发〔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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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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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廊政办字〔202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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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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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气象局(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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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新出台《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 ( 廊政规〔2024〕1号 )】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 |
12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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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财政局(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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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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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18〕107号 |
起草部门:市体育局(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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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廊政办字〔2018〕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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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廊政办字〔2018〕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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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冰雪运动发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8〕49号 |
1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8〕48号 |
1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冰雪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9〕44号 |
2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发〔2022〕1号 |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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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发〔2018〕21号 |
2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指导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2018〕92号 |
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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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5号》废止】 |
廊政字〔2017〕39号 |
2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8〕60号 |
25 |
廊政办字〔2017〕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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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0〕74号 |
2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
廊政办发〔2020〕8号 |
2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廊坊市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21〕21号 |
29 |
廊政办字〔20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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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廊政办字〔202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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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教育局(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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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廊政字〔201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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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廊坊市贯彻落实河北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实施方案的意见 |
廊政办字〔2018〕17号 |
33 |
廊政发〔2018〕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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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廊政字〔201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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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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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商务局(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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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廊政办字〔2018〕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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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外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18〕108号 |
3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18〕109号 |
3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利用外资目标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18〕124号 |
4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字〔2018〕39号 |
4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进口的20条措施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2019〕6号 |
42 |
廊政办字〔202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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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方案 |
廊政办发〔2022〕1号 |
起草部门:市水利局(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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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廊政字〔20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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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工信局(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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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廊政发〔20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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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效期5年】 |
廊政字〔2018〕27号 |
4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发展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发〔2025〕1号》废止,】 |
廊政办字〔2019〕47号 |
48 |
廊政办字〔202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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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文广旅局(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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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旅游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字〔2020〕11号 |
50 |
廊政发〔2017〕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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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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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社科联(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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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廊政〔2007〕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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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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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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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1〕86号 |
起草部门:市科技局(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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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廊政办字〔2018〕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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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廊政发〔2018〕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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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字〔2019〕15号 |
5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廊政字〔2021〕5号 |
5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2〕3号 |
起草部门:市医保局(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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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廊政办发〔2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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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公安局(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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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廊政发〔20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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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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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住建局(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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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廊政〔2015〕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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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廊政办〔2016〕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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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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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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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廊政发〔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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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廊政办字〔2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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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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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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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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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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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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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供销社(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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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廊政字〔2017〕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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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廊政办字〔2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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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残联(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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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廊政字〔201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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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
廊政字〔2022〕2号 |
起草部门:市行政审批局(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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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
廊政发〔2017〕66号 |
7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7〕119号 |
8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9月12日)失效 ,】 |
廊政办字〔2020〕49号 |
8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发〔2020〕9号 |
8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发〔2021〕5号 |
8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廊政发〔2021〕2号 |
8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社会投资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2022〕3号 |
起草部门:市卫生健康委(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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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2016〕80号 |
8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
〔2017〕63号 |
8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8〕18号 |
8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8〕27号 |
8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8〕29号 |
90 |
廊政办字〔2018〕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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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8〕50号 |
9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发〔2019〕5号 |
9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19〕26号 |
94 |
廊政办发〔2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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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廊政办字〔202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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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司法局(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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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 |
97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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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发改委(1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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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扩大利用外资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廊政发〔2018〕2号 |
9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字〔2023〕7号》废止,】 |
廊政办发〔2018〕21号 |
10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8〕61号 |
10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8〕65号 |
10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8〕66号 |
10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网上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18〕115号 |
10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决不允许”要求坚决查处钢铁去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18〕125号 |
105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 |
〔2018〕85号 |
10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发〔2019〕2号 |
10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口发展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 |
廊政字〔2019〕24号 |
10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对外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19〕37号 |
10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意见(2019—2025年)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9〕41号 |
11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广国家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0〕38号 |
11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21〕13号 |
11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一季度开好局起好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9月12日》废止,】 |
廊政办字〔2021〕19号 |
113 |
廊政办字〔2021〕70号 |
|
114 |
廊政字〔202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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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廊政办字〔2021〕81号 |
|
起草部门:市民政局(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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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廊政发〔2017〕47号 |
11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9月12日)废止 ,】 |
〔2019〕5号 |
118 |
廊政办字〔2020〕9号 |
|
119 |
廊政办字〔202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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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市农业农村局(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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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廊政办发〔2017〕19号 |
|
12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廊政办发〔2018〕20号 |
12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9月12日)废止 ,】 |
廊政字〔2018〕35号 |
12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9月12日)失效 ,】 |
|
12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廊政办发〔2018〕14号 |
125 |
廊政发〔2020〕3号 |
|
12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利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廊坊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9月12日)失效 ,】 |
廊政办字〔2020〕48号 |
12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20〕61号 |
128 |
廊政办字〔2020〕82号 |
|
12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已被《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廊政发〔2025〕1号》废止,】 |
廊政办字〔2021〕24号 |
起草部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3件) |
||
130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 |
|
131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 |
|
132 |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3号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失效理由 |
起草部门:市交通运输局(1件) |
|||
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廊政办〔2012〕48号 |
有效期已满 |
起草部门:市水利局(3件) |
|||
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
〔2006〕96号 |
有效期已满 |
3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廊政〔2007〕122号 |
有效期已满 |
4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9〕84号 |
有效期已满 |
起草部门:市卫健委(4件) |
|||
5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7〕111号 |
管理方式已改变 |
6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中医药强县建设方案的通知 |
〔2017〕4号 |
管理方式已改变 |
7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廊政〔2017〕27号 |
有效期已满 |
8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
廊政办字〔2017〕106号 |
有效期已满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失效理由 |
起草部门:市发改委(1件) |
|||
9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
〔2017〕73号 |
有效期已满 |
起草部门:市民政局(1件) |
|||
10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的通知 |
〔2017〕17号 |
有效期已满 |
起草部门:市住建局(1件) |
|||
11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廊政办字〔2017〕90号 |
有效期已满 |
起草部门:市教育局(1件) |
|||
12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廊政字〔2017〕28号 |
有效期已满 |
附件3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发〔2017〕45号)的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将二、配套费征收标准实施(二)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格中“设区的市城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修改为“县级市规划区”,“县城”修改为“县城规划区”,“建制镇”修改为“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
二、将二、配套费征收标准实施(三)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程序中“市建设局”和“会同市建设局”删除,将“审定”修改为“核定”。
三、将三、配套费减免项目(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中“教学设施”修改为“校舍建设项目”;“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四、将三、配套费减免项目(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中“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五、将三、配套费减免项目(三)中“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修改为“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六、将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一)做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将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二)严格配套费减免缓审批中“或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删除。
八、将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二)严格配套费减免缓审批中“须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审定”修改为“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九、将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中“县级(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修改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
十、将五、保障措施(二)监督检查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配套费执收部门”。
十一、将“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发〔2017〕45号)的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后全文如下)
为健全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现就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快完善城市供水设施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全市统一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优先用于保障城市供水,有效降低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负担,保持水价基本稳定,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尽快保证引江水充分利用,推进水资源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实施
(一)配套费缴费主体。凡在我市城市(指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
(二)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区 |
建设项目征收标准 |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 |
80—180 |
县级市规划区 |
60—120 |
县城规划区 |
40—90 |
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 |
20—50 |
(三)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程序。配套费征收标准实行报批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城市基础设施供给实际,在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征收标准。各县(市、区)负责将本地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配套费标准,向市财政局提交配套费标准调整申请,市财政局对申请进行核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核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配套费减免项目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配套费减免缓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
(四)加强配套费使用管理。全市统一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后,以2015年为基数,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以确保引江水尽快充分利用。
在水价调整补偿期,政府定价的供水价格未达到供水企业行业平均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各地可将配套费资金增量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式向供水单位支付服务费。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供水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服务费补贴相挂钩,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加强配套费管理,积极推进政策落实,及时提出调整征收标准方案。
(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配套费执收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擅自减免或者改变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配套费及增量部分使用范围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