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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
东农发〔2020〕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批)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

现将《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30日

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

为规范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经东营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控制数量、确保质量,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以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涉农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的生产、加工基地应全部或部分建在我市辖区内。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0户以上;果蔬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250户以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种养为主的企业实行合格证制度。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招商引资或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2.加盖企业公章的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5.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6.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环保体系认证材料。

7.企业注册商标、出口备案及获得的奖励、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8.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9.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前7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其中1-4项为基本材料,5-7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8-9项由县级农业部门提供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相关材料。

2.县级推荐。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报请县区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

3.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企业名单,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并公示。

5.名单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以市政府文件公布。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5年内均不得再行申报。

第八条  对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例行监测。经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九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29日。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01信息来源: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我局于2017年12月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东农发〔2017〕202号),对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带动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规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相继出台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对此,我局根据部、省有关要求,对《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修改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东司发〔2019〕60号)相关要求,我局于2017年12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东农发〔2017〕202号),文件中关于企业申报应提供的材料有不符合“减证便民”改革要求的内容。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减证便民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修改。

二、修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