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1〕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水平,强化风险防控,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机构建设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确定专门鉴定场所,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经费来源,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辖区内医疗机构,协调配合共同组织鉴定工作。
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14号)、《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 ( 津人社规字〔2019〕2号)以及《市人社局关于印发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20〕4号)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经办工作实际,完善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核实、查体、鉴定等关键环节要责任到人,保证鉴定结论公正公开。
三、严格执行鉴定标准规范鉴定行为
各区人社部门在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要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劳社部发〔2002〕8号)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2号)进行,严格规范病退鉴定行为,要全部实现现场鉴定、现场查体和必要的医学检查,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执行,不得超出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和伤情范围。要强化现场鉴定管理,加强鉴定现场相关影像资料的采集。
四、强化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给予支持,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在医疗卫生系统中遴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学骨干,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对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伤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要建立专家鉴定考评制度,通过组织培训、典型案例研讨交流等方式,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政策精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专家队伍。
五、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
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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