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21〕10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已经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8日
海西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笫一条 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 青政办〔2012〕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按每人每年90元筹集。
第五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申报,并及时缴纳。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一筹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统筹管理和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利息收入并入大额医疗费用。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标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承担80%,个人承担20%。
第八条 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的参保人员;
(二)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第九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中途因工作调动、死亡及其他原因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退出大额医疗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同时2009年10月1日州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9〕115号)废止。
关于《海西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办法》的解读
发布机构 州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12-23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21〕105号)于2021年11月28日正式印发,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因《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西政办〔2009〕115号)于2009年10月1日印发,10月2日执行,近年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政策已进行调整,但各地无统一执行文件、无统一标准,故新补助办法的修订出台势在必行。
二、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