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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东发改能源〔2020〕310号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专班,国网胜利供电公司、各县区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为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加快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发改能源〔2020〕2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既有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

居民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相关程序。其中,供电方案答复时间执行《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简化获得电力配套措施》(东发改能源〔2020〕176号)的标准。建设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业主委员会对申请方提出的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附件2),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为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业主委员会承担的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需按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民小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余停车位应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建设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至专用固定停车位,在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电表计量间,配电室至电表计量间敷设供电线路,并安装计量箱、表前开关、表后开关,预留用电容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居民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由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投资建设智能充电设施(充电桩)和停车棚,以收取电费方式获取回报。既有居民小区,按照不低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2%的比例配建充电桩(1套充电桩可满足10辆电动自行车同时充电),每套充电桩按照2m*6m的规格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地上充电场所同步建设停车棚。新建居民小区要按照不低于居民小区户数1%的比例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和停车棚,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技术标准。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停车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住宅用地供应时,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