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1月8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鲁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补充《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二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大型商场和商品住宅。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资格准入认定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一)市中心城区核心区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区核心区分为三片:一片位于奎文、潍城、高新、保税片区,是指东起潍县中路、西到长松路,北自青银高速、南至宝通街的范围;另两片位于坊子区、寒亭区,由属地区政府划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
(二)城乡规划确定的三类工业用地(M3)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
(三)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
第五条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连片或相邻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少于50亩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企业自用;从严控制新增用地规划为可分割M0。
第六条新型产业项目实行选址准入和开发主体准入分别受理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受理选址准入审核。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牵头、经信、科技、商务、合作发展促进等多部门参与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第七条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选址意向,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准入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核准、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包括土地用途、研发设计等办公类所占比例、容积率、配套用房所占比例等指标);中心城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八条意向用地单位向属地区(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领导小组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主体出具审查意见,并明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等内容。
第九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选址准入和开发主体准入通过后,由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制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产业用房二次转让要求、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照供应方式分为“新增M0”、“存量M0”两类。“新增M0”是指政府新供地的M0项目用地,含收回后重新供应的土地;“存量M0”是指已出让土地转为M0的项目用地。“新增M0”采用招拍挂网上交易方式公开出让,“存量M0”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第十一条“新增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使用类型为不可分割M0的,可延长至50年),“存量M0”出让年限为原建设用地剩余年限。
第十二条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M0=〔M1×(1-Y)+C×Y〕×S
其中:M1为普通工业用地的市场评估单价;C为商务金融用地的市场评估单价;Y为研发设计等办公类用地占整宗地的比例;S为土地面积。M1、C均需参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和年期系数修正。
第十三条不可分割M0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起始价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标准)。“存量M0”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新、旧地价之差。
第十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类型。不可分割M0出让后确需申请分割转让的,由用地单位向属地区(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同意的,按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出让年限不变),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评估期日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价格扣减原不可分割M0价格的差额。
第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地流程为:
(一)项目获得选址准入和开发主体准入后,意向用地单位持规划条件和开发主体准入意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测绘,委托评估等工作;
(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集体会审研究土地价格,制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四)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政府批复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供地。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在符合规划和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依法依规、提高效率的原则,简化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居住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审批程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优化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技术参数应与一类工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形成级差。其中:
(一)容积率原则上大于2.0,不超过4.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
(二)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三)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第十八条不可分割M0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后实施,可分割M0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市城建交通系统会商会议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新型产业项目建设管理适用于“一次办好”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的创新举措,切实压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第五章不动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可分割M0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根据物权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外)。M0用地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已办理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销售管理等参照商品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主体应采取现售方式进行销售,由市住建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监管。
第二十二条开发主体有义务向买受方明示不动产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买受方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前提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