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6〕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当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至2019年年底,继续执行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二、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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