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8号文件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烟政发〔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8〕8号),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要求,大力实施“三控三提”战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矿山企业数量,提高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占比和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力争通过5年努力,构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和制度体系,推动形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发展的新格局。
(一)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人口、产业有序集聚,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到2020年,国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国土开发强度不超过14.69%,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94552.28公顷以内;到2022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1平方米以内。
(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积极探索开展土地资源集中、复合、立体利用,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高效、综合、循环利用。到2020年,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1%以上,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达标率由目前的85%提升至98%以上,大中型石材矿山比例由目前的40%提升至80%以上;到2022年,力争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以上,减少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5万亩以上,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由目前的22.4万元/亩提升至36万元/亩以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市级考核合格率达到100%以上,模范县(市、区)入选数量位居全省前列。
(三)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增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全面推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55.173万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579.627万亩以上,建成高标准农田312.9万亩。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依规有序退出。
(四)国土资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面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快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90%、8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以上;到2022年,全市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均达到95%以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国土空间格局优化行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规划管控作用。
1.根据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统筹谋划国土保护、利用、开发和整治,优化开发格局,提升开发质量,规范开发秩序,促进区域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2.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3.优化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空间布局。推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规划编制试点工作,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形成规模适度、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
4.发挥规划管控引领作用。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各项工作,严禁擅自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开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1.完善耕地保护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评价与更新监测,定期对全市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全面更新,并加强监测评价成果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应用。
2.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坚持土地整治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工作相结合,发挥“土地整治+”的综合效应。整合涉地涉农资金和项目,以粮食主产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后期管护,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加速土壤熟化提质,提高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后保量保质补充到位。制定耕地开垦费差别化收缴标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新机制,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三)开展控增量盘存量调流量行动,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
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建立“年度备案、中期评估、五年考核”的评估考核制度。健全产业用地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省产业目录,落实鼓励、限制、禁止类供地政策,落实好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节地技术和模式,细化制定更加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地方标准。
2.完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和使用办法。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立新增计划指标和存量用地盘活相挂钩机制,提高土地供应总量中的存量建设用地占比,发挥存量与增量挂钩机制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约束作用。
3.创新产业用地供应和监管政策。研究制定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政策措施,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行差别化的供地方式和定价机制,支持土地复合利用和产业融合发展,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4.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盘活利用。研究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政策,深入开展以闲置和空闲土地为重点的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力争土地供地率总体水平达到80%以上。
5.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按照城中村、旧厂区、棚户区等分类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明确挖潜盘活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创新土地储备新机制,助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6.有序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先行确定莱阳为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试点,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建立市级流量指标统筹调剂制度,制定流量指标分类交易办法,支持脱贫攻坚和城乡统筹发展。
7.推进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全面贯彻落实《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切实利用激励政策,支持地下交通、综合管廊、人防设施、地下商业服务业等多种方式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实行地下空间使用基准地价政策,支持鼓励地下空间主体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四)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行动,打造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1.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新设露天矿山准入标准,严格资源储量和开采规模要求,提高新设露天矿山准入门槛,分矿种制定最低开采标准。研究出台露天矿山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2.实施烟台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市分地域、分行业、分矿种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综合利用、矿地和谐等考核指标要求,鼓励支持行业领先企业制定领跑者标准。积极推进莱州—招远金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山东黄金、招金矿业等2个绿色矿业企业集团。
3.研究制定绿色矿山激励约束新机制。落实用地保障、财税支持、绿色金融、资源优先配置等扶持政策。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提供增信服务和资金支持。
4.推动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上级部署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试点,健全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调查开发利用现状。协助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建立市级先进适用采选技术推广平台和目录,引导矿产品精深加工,推进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推动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拉长矿业产业链,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
(五)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行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1.统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探索推广治理新技术新模式,实现荒地变良田、废物变资源、废矿变生态旅游观光点。加大对贫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支持力度,助力精准扶贫。
2.推进生态恢复治理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制定烟台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