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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京财综〔2010〕1525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免征的具体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政府性基金。


二、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免收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


三、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建立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政府性基金同级机制。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将《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政府性基金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于我市“校舍安全工程”结束后停止报送。


联系人:(中楼212房间)


联系电话:88549212


电子邮箱:Tianshujun@zh.bjcz.gov.cn


附件:1.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 附件2:   年   季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二 O一O年八月六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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