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科发〔2024〕5号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东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组织实施,更好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结合《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材料等费用、研发仪器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新工艺等试验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东营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年报表及财务状况统计报表月度研发数据。
(三)企业当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四)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五)申报并获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第五条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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