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医疗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日照市职工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日医保发〔2021〕12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0〕73号)和《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
日医保发〔2020〕73号)的规定精神,现就调整日照市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日照市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为8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由75%提高至8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40万元。
二、调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后剩余的以下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市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一)“三个目录”规定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标准以下部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