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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属国有企业荣誉体系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属国有企业荣誉体系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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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属国有企业荣誉体系奖励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市属国有企业荣誉体系奖励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激励机制,树立企业争先创优导向,充分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企业负责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指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  奖励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


(三)争先创优,树立典范原则;


(四)激励尊重创新,促进发展原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荣誉体系包括:嘉峪关市优秀国有企业家、嘉峪关市优秀国有企业、嘉峪关市最具成长型国有企业、嘉峪关市突出贡献国有企业,共四个奖项。


为激励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突出的企业,对当年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数额在全市国有企业排名前3和同比增幅前3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结合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施。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得奖励的企业、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六条  优秀国有企业家、最具成长型、优秀国有企业奖金各10万;突出贡献国有企业奖金30万。


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同比增幅排名前3的企业,奖金分别为7万、5万、3万。


第七条  嘉峪关市优秀国有企业家,主要奖励企业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优秀经营管理者。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2名。


嘉峪关市优秀国有企业家应具备的条件:


1.出色完成企业的创建、合并、重组、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等年度重大改革任务。


2.所在企业连续三年资产保值增值率均在105%以上[(考核期末净资产÷考核期初净资产)×100%≥105%]。企业负责人在评选期内连续综合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两次年度综合考核考评结果为优秀。


3.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利润、税费数额在全市国有企业排名中处在前列。


第八条  嘉峪关市优秀国有企业,主要奖励党建工作落实较好,班子坚强有力,对全市经济贡献大、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企业。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2名。


嘉峪关市优秀国有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所在企业连续三年资产保值增值率均在105%以上[(考核期末净资产÷考核期初净资产)×100%≥105%]。


2.领导班子三年年度综合考核均为良好以上,且两次年度综合考核考评结果为优秀。


3.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利润、税费数额在全市国有企业排名中处在前列。


第九条  嘉峪关市最具成长型国有企业,主要奖励企业在营业收入、利润、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方面发展迅速,具有高成长性。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2名。


嘉峪关市最具成长型国有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有系统完整的战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按规划逐步实施,三年内完成计划值在85%以上。


2.企业成长性较好,年均营业收入 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要求年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税费增长15%以上;年均营业收入 2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企业,要求年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税费增长8%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要求年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税费增长6%以上。


3.在主板完成上市的企业,或者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科技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条件。


第十条  嘉峪关市突出贡献国有企业,主要奖励在创新能力、品牌建设、服务意识等发展方面引领全市国有企业,企业在地方留存的税收数额较大,符合优秀国有企业的评选条件,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名。


嘉峪关市突出贡献国有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1.成功引入央企、省企或社会知名企业等战略合作伙伴,引入资金在5000万以上,实现股权多元化改革的企业。


2.进入甘肃省百强企业或甘肃省纳税百强企业。


3.在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评选奖励:


1.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得力;未按期完成下达的年度重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