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淄政办发〔200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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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军分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市政府已批准对全市接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即由区县集中管理改为街道、乡镇分散安置管理,由按计划分批次交接安置改为按年度交接安置,望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军分区后勤部
(二○○八年七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鲁政办发〔2006〕24号
)和《山东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暂行办法》要求,为理顺和规范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更好地完成我市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关系,明确责任,改进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军地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及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规范和完善。我市自1994年以来已接收了三批无军籍职工,均由区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代管,这种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民发〔2005〕135号、
鲁政办发〔2006〕24号
文件和《山东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由街道或乡镇服务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对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即由区县军休所集中代管改为分散安置,由街道或乡镇政府安置管理。接收安置体制调整后,无军籍职工的各项待遇不变,经费保障渠道不变。
二、严格程序,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完成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方式的平稳过渡
(一)新接收无军籍职工的安置
自2008年起,凡新接收的无军籍职工由其户口所在的街道或乡镇安置管理;从外地回淄安置的,由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户口所在的街道或乡镇安置管理。经档案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移交单位持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