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7〕118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工作流程精简、管理服务增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机关
北京市各级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事业单位
具有北京市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纳入我市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各类机构在编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机关
1.新参加工作学徒期或见习期满并定级后,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五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1年,或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6年且(男)工龄满30年、(女)工龄满25年,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且工龄满20年,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5.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事业单位
1.新参加工作学徒期或见习期满并定级后,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五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8年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8年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6.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获得市(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成果奖项或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者,或在政府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者,经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力社保局推荐,可破格聘用。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1.机关
区属单位:推荐人选由用人单位确认并公示后,其相关材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职业技能等级汇总名册》、《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职业技能等级推荐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职业技能等级成绩表》、《北京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市属单位:推荐人选由用人单位确认并公示后,其相关材料(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
区属单位:按照岗位聘用情况,推荐人选由用人单位确认并公示后,其相关材料(《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变化备案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职业技能等级汇总名册》、《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职业技能等级推荐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职业技能等级成绩表》、《北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市属单位:按照岗位聘用情况,推荐人选由用人单位确认并公示后,其相关材料(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市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聘用情况,推荐人选由用人单位确认并公示后,其相关材料(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培训和鉴定
申报备案工作完成后,各区人力社保局、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告(以每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发布信息为准),组织安排培训报名工作;各培训、鉴定机构对申报材料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三)兑现待遇
鉴定工作完成后,用人单位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按申报人所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兑现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