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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济发改电力〔2020〕2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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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济南、莱芜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了《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


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鲁发改能源〔2016〕1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换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慢充为主、快充为辅、鼓励换电”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换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换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换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等。

第六条 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NB)等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建设运营资质信息。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换设施的运营权归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对于非独立增容的充换电设施还需明确配电容量能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条 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一条 停车位及其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第十二条 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运营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济南市静态交通云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实行动态库管理,须向充电基础牵头部门报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报告书》,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记录;(4)相关管理制度;(5)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二)将充换电设施私自转包给不具备运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三)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

(四)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对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