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2019〕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西政〔2021〕1号
)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21〕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 ( 青政办〔2018〕129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缴存人员是指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劳务派遣等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为“自主缴存人员”)。
第三条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自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结息、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四条自主缴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2)在本州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
(3)在本州内长期居住并持有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五条自主缴存人员提供下列材料到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地点办理缴存手续:
(1)《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
(2)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3)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主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4)在本州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凭据及资料;
(5)收入承诺书。
第六条自主缴存人员在开户登记时,经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与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海西州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附件2),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七条自主缴存人员在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自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青海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劳务派遣等从业人员自主缴存的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自主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第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的月缴存额上下限和缴存比例按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自主缴存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停缴时间在2个月(含)内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上的,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其账户。自主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自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