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烟人社规〔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烟人社字〔2023〕12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企业、有关院校、培训机构:
现将《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
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8〕66号)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9〕3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指:面向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发挥企业和培训机构“双主体”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
第二章 培训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企业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确定培养学徒后,要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与期限、考核评价和双方权责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完整的职工培训制度体系,建立了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三)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技能师傅)、场地和设备。
第四条 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培训机构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按照鲁政办发〔2019〕24号要求,培训机构全部向市内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
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烟台市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二)培训职业(工种)应有国家或省颁布的相应职业标准;
(三)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第五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第三章 培训目标和内容
第六条 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七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培训任务,具体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鼓励采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
企业主要采取导师带徒方式开展培训。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重点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独立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
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开展培训。培训机构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生产实践技能的有效衔接。
第八条 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
第四章 培训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年度培养计划,部署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企业根据部署要求,确定培训对象和联合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驻地在烟台市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的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向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各类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培训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附件1);
(二)学徒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养协议(复印件);
(五)培训指导计划。
培训指导计划应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共同制定,主要包括培养班次、培养方案、培训大纲、教材和考核评价方案等。其中,培养方案应明确学习课程内容、课时总数,统筹安排专业基础、操作技能等课程的时间与比例,理论学时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严格落实国家教材建设要求,严禁使用盗版或非法出版教材。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需要的企业与培训机构,由双方签订培养协议,纳入目录清单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市、县(市区)目录清单后,统一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内的企业和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指导计划安排,对学徒进行理论、操作和实践教学,组织开展日常考核和学分管理。
实行全日制教育的技工院校要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技工院校要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可以适当放宽技工教育学制年限、课时要求,但不得少于2年(培训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