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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0〕4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参保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接、待遇平稳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人员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


二、待遇衔接。随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在医保关系转出地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之月底,在医保关系转入地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随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转入地可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的,按转入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住院,按出院时的医保关系所在地确定待遇享受。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按转入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计算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累计计算。参保职工重复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医保关系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应当在参保凭证上注明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时间。


四、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年限,应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本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年限。


五、最低缴费年限。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执行医保关系所在地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当地规定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各地可实行分段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按照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各市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2020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0-06-30




为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存在的待遇不衔接、缴费年限不互认等问题,明确了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待遇衔接。一是针对医保关系转移过程中各地规定不一致,导致参保职工享受待遇不衔接问题,将16市政策统一规定为,随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在医保关系转出地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之月底,在医保关系转入地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避免两个统筹地区之间出现空挡。


二是针对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及时、参保缴费出现断档问题,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转入地可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的,按转入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是针对参保职工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住院的特殊情况,避免因出入院时医保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造成无法确定待遇享受地,明确参保职工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住院,按出院时的医保关系所在地确定待遇享受地。并明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按转入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关于缴费年限。一是认可缴费年限。统一要求参保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累计计算。为增强政策的操作性,保证政策落地,要求医保关系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在参保凭证上注明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时间,医保关系转入地可以依据启动时间确定职工有关缴费年限。


二是视同缴费年限。将本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是最低缴费年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明确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执行医保关系所在地规定。考虑政策执行中参保人的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当地规定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对于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各地可实行分段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或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但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知》明确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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