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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0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