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市级让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2020-11-17 潍财基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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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更好发展,我们制定了《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市级让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市级让利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让利机制,根据《
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潍政办发〔2019〕1号)、《
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
潍政办发〔2018〕4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
潍政办字〔2019〕134号)等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在潍坊市境内设立(迁入),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基金。基金已完成全部认缴出资,已完成投资,并且满足政策、办法规定以及协议(章程)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等政策性指标要求。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增值收益让渡。县市区引导基金和市级代管的县市区引导基金不执行本让利政策。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内项目为基金投资前已在潍坊市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以及基金投资的符合基金返投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让利标准
本着“能让则让”的原则,将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获得的部分或全部增值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出资人。
(一)自2019年起,对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让渡全部增值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政府引导基金让渡增值收益分配条款,原则上应在基金协议中予以约定。
(二)基金工商注册一年后,按照基金投资领域、地域、阶段等情况,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实施差异化让利,具体让利额度如下:
1.产业发展类基金以及项目基金让利额度。产业发展类基金、项目基金实行同股同权。基金对市内项目投资,让渡门槛收益率以上投资收益;对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中我市项目投资,让渡全部投资收益。
2.乡村振兴类基金(含现代农业)让利额度。投资市外项目比例不超过50%的乡村振兴产业(含现代农业)基金,让渡全部增值收益;投资市外项目比例超过50%的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实行同股同权。
3.创新创业类基金让利额度。按照《
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
潍政办发〔2019〕2号),根据基金投资地域、阶段等特点,创新创业类基金采取市内投资、基金招商两种让利模式,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只能视情况选择一种模式申请让利。
(1)市内投资让利模式。创新创业类基金投资市内种子期、初创期项目、企业的,让渡全部增值收益。全部投资潍坊市内项目、企业的创新创业类基金,让渡全部增值收益。创新创业类基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