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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2021-03-03  烟金监字〔2021〕13 号



USHUI.NET®提示: 本办法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2021 年1 月 1 日后,原合作银行开展的符合本办法的“人才贷”业务参照执行。

各区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烟台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台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2021年3月2日

烟台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引导全市银行机构进一步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烟台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各区市共同对“人才贷”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其中纳入市级风险补偿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持有山东省“惠才卡”或烟台市“优才卡”的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各区市要自行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县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

第六条  “人才贷”贷款风险补偿额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由市县两级风险补偿资金共同承担,其中,市级与芝罘区、开发区、高新区分担比例为4:6,与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分担比例为3:7,与其他区市分担比例为1:9。

第七条  对持有“惠才卡”的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持有“优才卡”的同一高层次人才(不含同时持有“惠才卡”的高层次人才)相应贷款额度按持有“惠才卡”高层次人才的50%计算。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各区市开展“人才贷”业务前,应将备案资格到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及时向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审查并申报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要在收到合作银行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市县两级其他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申请报告,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并已按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审查通过,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

(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

(四)“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7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申请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

(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证明文件和相关凭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可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县两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市级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各区市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各区市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补偿意见,监督、指导各区市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根据申请及时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烟台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区市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二十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修订贯彻落实办法。鼓励将“人才贷”贷款对象扩大到县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以“人才身价”作为授信依据发放“人才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日后,原合作银行开展的符合本办法的“人才贷”业务参照执行。




文字解读 | 烟台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1-03-09      来源: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3月,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金监字〔202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高层次人才或企业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简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金监发〔2018〕2号要求,2019年5月,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烟台银保监分局出台了《烟台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金监字〔2019〕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0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有效期将届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贷”政策,更好地服务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