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2020-09-02 青财金字【20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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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见附件
《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管理权利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9年3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0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2020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 ( 青政办〔2020〕40号),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以“管资本”为主,以优化资本战略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目标,从产权登记、评估、全口径报告等基础管理,到保值增值、绩效评价、薪酬管理、经营绩效考核等各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虑到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尚存在管理事项不明确、管理权限不清晰等问题,为切实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充分征求相关机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三)《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0号)、《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 ( 青政办〔2020〕4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青政〔2018〕78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19〕89号)
(四)《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五)财政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