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6〕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范围。纳入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按规定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再重新认定;今后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更的或者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鲁教职发〔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二)试点的人员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所在学校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参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5〕4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威政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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