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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53号

(2019年8月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综合考虑“其他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等情况,作如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在本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方案(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封  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进行明确,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方略,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体现“上游意识”和“上游担当”;二是有利于用好用足地方税政管理权限,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形成联动机制,丰富调控措施及约束手段;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强化治理,切实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并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了调研论证,对全市其他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贮存、处置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实地走访了南川区先锋氧化铝公司等10余家企业。《草案》形成后,征求了主要排污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税务、生态环境部门、环保法律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各方均表示赞同,主要排污企业反映不会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草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市其他固体废物产生、处置、贮存和利用情况,适时对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进行调整。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拟定思路。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固体废物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目前,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已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其他固体废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危害程度不一,明确其具体范围,需综合考虑其他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及税收征管难度。


根据市环境统计数据,除已纳入征税范围的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外,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还主要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等,2015—2017年年均产生量分别为205万吨、230万吨、25万吨、25万吨。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对环境危害较大,并拥有环境统计、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制度作为支撑,易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综上,建议将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明确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二)相关影响。一是对企业的影响。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