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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宁市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西宁市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29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31日
(公开刊登)
西宁市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66号令),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等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暂行办法》
【已被
《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
废止
】
第十二条修改为:“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
二、将《
西宁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公交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西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并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将第七条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删去第八条第六款。
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四、将《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卫生计生、环保、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划和建设、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畜禽屠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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