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收回补偿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收回补偿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的通知
西政发〔2020〕6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龙水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为集约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政发〔2002〕103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土地收回补偿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收回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土地收回是指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企业申请改变用途、低效利用和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经市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税费,并按规定计提相关资金和基金后的余额。
二、土地收回补偿
(一)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对非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补偿标准
对企业申请改变用途、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出让用地的有偿收回,由企业进行土壤检测、修复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企业进行适当补偿。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原批准用途评估地价和剩余年限折算 确定土地补偿费(即按原批准用途评估地价*年期修正系数,其中年期修正系数按照土地剩余年限及总使用年限,以莱西市最新城镇基准地价确定的土地还原率计算);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对违法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予评估补偿。
对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收回,分两种情况予以补偿:对可继续开发利用的土地,被收回单位需依法缴纳各项税费,解决抵押和纠纷,并将土地清障后,可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收回;对不可继续开发利用的土地,按企业实际情况给予货币补偿,主要包括:1.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扣除扶持资金后的余额;2.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3.上述两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4.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评估价格。
对因政策性原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土地的,实行“一事一议”。
对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按原用途现价格50%的标准确定。
土地处置和收回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和确认。
(三)资产评估及补偿费用拨付
资产评估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与被收回单位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中选取。评估费由市财政列支。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残值收入用于清障和土地平整。补偿安置费用在被收回单位清障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并收回重新出让变现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支付给被收回单位。
(四)依法清缴相关税费
拟收回前,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发函征询税务、财政部门意见,税务部门把企业执行税法情况及所欠税费等清缴情况及时反馈市自然资源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水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调查清楚原土地征收补偿费拨付情况,保证原土地补偿合法到位。对原补偿不到位或存在纠纷、有税收未清缴的,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协调解决,未解决前市自然资源局不予收储。发改、环保、城建、财政、水利、信访等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五)加大对低效利用土地转让的扶持
鼓励税务部门、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国有公司通过司法强制措施等多种方式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对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税务、财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全部划归镇街或国有公司,市财政不参与分配。实施转让盘活的低效利用土地以办理完相关产权手续为依据。盘活前欠缴的税费由相关单位依法缴纳,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市对镇街体制结算办法进行分配。
(六)城区老企业搬迁改造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老企业搬迁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
(一)分配标准
1.新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给予水集街道、望城街道、龙水社区服务中心及姜山镇土地出让净收益30%的补助;给予沽河街道、夏格庄镇、店埠镇及南墅镇土地出让净收益50%的补助;给予院上镇、日庄镇、马连庄镇及河头店镇土地出让净收益70%的补助。
2.征收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给予镇街土地出让净收益的40%的补助。
3.收回(收购)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用地的,给予镇街土地出让净收益60%的补助。
4.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后重新出让后仍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补助镇街,其中对镇街引进的异地建设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实行“一事一议”。
5.纳入市政府旧城改造范围的各类用地,按市政府旧城改造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拨付程序
在用地单位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镇街向市政府申请拨付。
(三)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村集体及村民的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及村民社会保障支出。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收回补偿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的通知》(西政发〔201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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