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兰政办发〔202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 兰政发〔2024〕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财税金融政策保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的作用,更大激发我市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一)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推进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定期给予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符合相关政策的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提升企业办税便利程度。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办税渠道,推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分税种的集成申报。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达98%以上。不动产办税实现“一窗办”“网上办”。继续推行“不来即享”“项目管家”等纳税服务措施,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措施,继续深化“银税互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上述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上述清单或未经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
二、积极实施榆中生态创新城财税支持政策
(五)支持榆中生态创新城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建设的部署要求,2020年起连续5年,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新增市级分享税收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管委会,着力培育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榆中县政府、榆中创新生态城管委会)
三、持续加大财政资金奖补
(六)积极兑现奖补资金。对国家及省、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资金支持政策,相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明确申报和兑现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区县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奖补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经济区)落地投资奖励。对投资额度大、建设进程快、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新引进投资进行分档奖励。招大引强奖励,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经权威认定的“三个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总部机构,视其投资运营综合效益和经济贡献情况,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其高管、核心科技人员、来我市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区县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引进人(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公务人员除外),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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