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2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海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目的:
(一)保障职工权益,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二)保证合理使用、安全运作,降低资金风险;
(三)促进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原则:
(一)定向使用的原则;
(二)安全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还贷款支取)或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上,单位因故办理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除外。
第六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缴存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
(四)出国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贷款);
(六)本人及配偶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患重大疾病的(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六种重病、大病);
(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第七条 按照第六条第(二)、(三)、(四)、(七)、(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
第八条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五)、(六)、(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缴存职工提取申请当日账户存储余额为基准,每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需至少保留1个月的汇缴额,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
缴存职工因购房或建房提取的,同一套住房只限提取一次。
物业费提取、租房提取的,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累计。
缴存职工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在翻建、大修后,12个月内提取。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大修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是否允许提取。
第十条 缴存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未偿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或一次性偿还贷款。
借款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一致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1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对冲业务的缴存职工,账户存储余额应不少于6个月缴存额。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银行有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从借款人任一帐户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对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能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直至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附件1)一份;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原件和结婚证原件;单位经办人员统一为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身需填写《单身声明》(附件2)。
(一)离休、退休的
(1)离休、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职)审批表》或离休、退休批复文件或离休、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三)出国定居的
(1)出国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四)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借款人部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借款人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中心出具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2)借款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借款人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中心或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借款人与其他中心签订生效12个月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复印件一份;
(3)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借款人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12个月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抵押物清单、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六)本人及配偶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七)购买商品房的(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12个月之内;所购房屋为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36个月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复印件一份;
(2)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八)购买二手房的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过户后12个月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3)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及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九)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12个月之内;所购房屋为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36个月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十)购买集资房的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12个月之内;所购房屋为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36个月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十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12个月之内;所购房屋为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36个月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十二)缴存职工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
直系亲属必须是共同购房人,购房合同(不动产证)无直系亲属的不予以办理。提取时应按各自所占房产比例测算提取金额。提取所需材料依照第十一条(七)(八)(九)(十)(十一)规定执行。
(十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十四)大修自住住房的
(1)具有相关规定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十五)缴存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1)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经医疗保险机构确认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十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十七)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可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只提取不贷款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且需要保留1个月的缴存余额;同一套住房只限提取一次。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的贷款本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规定办理。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可以提取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提额度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18000元,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茫崖市、大柴旦行委10000元。夫妻双方实际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依据各自实际租房情况分别提出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项规定,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的,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每人每年最高可提额度为3000元。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医保报销后个人结算费用。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缴存职工提取申请后,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集中封存账户的缴存职工遇到特殊情况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手续,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被查封、冻结、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西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1
海西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单位的一名职工,身份证号:,现年岁,月工资元,配偶是单位的一名职工,身份证号:,现年岁,月工资元,(无)子女,岁。本人于年月购买(维修)了坐落于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此房为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价万元。首期付万元,已于年月日交付给。现向贵中心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万元,期限年,月还款额元并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注:1.借款人公积金逾期期,信用卡逾期期,商贷逾期期,助学贷款逾期期;
2.共同借款人公积金逾期期,信用卡逾期期,商贷逾期期,助学贷款逾期期。
中心审批意见:
1、本人公积金余额:元
2、配偶公积金余额:元
3、贷款金额: 元
4、贷款期限: 年
审批时间:年月日
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将贷款审批结果告知借款申请人,并督促其尽快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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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年 月 日
附件2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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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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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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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单身提供单身声明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工资卡(存折)复印件各2份;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份;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需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和近半年公积金流水。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4份;
(3)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不少于20%预付房款收据复印件4份。
(4)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各两份。
注:①非公积金缴存人提供近壹年工资流水;②长期用工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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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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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单身提供单身声明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工资卡(存折)及公积金存折首页复印件各2份,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需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和近半年公积金流水 。
(2)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房屋过户中所发生的房屋不动产发票和交易契税凭证原件(完税日期在一年以内)及复印件各2份;
(3)省外购建自住住房以省内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原件4份。
(4)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各两份
注:①非公积金缴存人提供近壹年工资流水;②长期用工合同或无限期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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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准予放款决定书
等名同志:
经审核,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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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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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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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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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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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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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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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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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员: 复审: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房、自建房、拆迁安置房、商住混合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海西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受委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其责任外,其风险和违规办理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商住一体住房贷款只限于本省内。
第七条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有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异地购房用省内住房抵押的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应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款;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应支付不低于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费用的凭证;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在省州外购建自住住房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应当用省内可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手续。或在异地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七)购建商住一体住房的,除具备购建自住住房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后12个月内的契税发票和不动产发票;
(九)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海西州内购房,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凭缴存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明细,按照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前次贷款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经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和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及个人征信等情况综合确定,贷款额度为50万元,对信用良好、有贷款需求的职工,可上浮20%,即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但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8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50万贷款额度基础上下浮。商住混合一体的住房,住宅部分按以上标准执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偿还贷款(含信用卡分期等)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60%。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为准核定。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海西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借款申请》(附件1)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借款申请人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所有权人的凭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
(五)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不低于20%的首付款支付凭证,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附件2)
《个人征信报告》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为准,且须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受委托银行报来贷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采用房屋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担保方式申请借款的,还需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受托银行根据《准予放款决定书》(附件3),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年限、利率将借款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二种:
(一)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可用自有、共有人及直系亲属房地产做抵押担保,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年限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十八条 用房地产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备案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公积金中心收押;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公积金中心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条 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划转贷款之日起次月进入还款期。受委托银行通过储蓄卡、储蓄存款代扣的方式偿还月还款本息。
借款人在按月还贷12个月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还款的每年可办理一次,利用自有资金部分还款的每月可办理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为壹仟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及其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二)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借款人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将所保管的抵押(质押)凭证退还借款人,并协助办理抵押撤销及质押解冻手续。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1
海西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单位的一名职工,身份证号:,现年岁,月工资元,配偶是单位的一名职工,身份证号:,现年岁,月工资元,(无)子女,岁。本人于年月购买(维修)了坐落于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此房为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价万元。首期付万元,已于年月日交付给。现向贵中心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万元,期限年,月还款额元并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注:1.借款人公积金逾期期,信用卡逾期期,商贷逾期期,助学贷款逾期期;
2.共同借款人公积金逾期期,信用卡逾期期,商贷逾期期,助学贷款逾期期。
中心审批意见:
1、本人公积金余额:元
2、配偶公积金余额:元
3、贷款金额: 元
4、贷款期限: 年
审批时间:年月日
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将贷款审批结果告知借款申请人,并督促其尽快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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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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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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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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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单身提供单身声明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工资卡(存折)复印件各2份;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份;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需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和近半年公积金流水。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4份;
(3)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不少于20%预付房款收据复印件4份。
(4)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各两份。
注:①非公积金缴存人提供近壹年工资流水;②长期用工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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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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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单身提供单身声明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工资卡(存折)及公积金存折首页复印件各2份,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需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和近半年公积金流水 。
(2)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房屋过户中所发生的房屋不动产发票和交易契税凭证原件(完税日期在一年以内)及复印件各2份;
(3)省外购建自住住房以省内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原件4份。
(4)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各两份
注:①非公积金缴存人提供近壹年工资流水;②长期用工合同或无限期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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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准予放款决定书
等名同志:
经审核,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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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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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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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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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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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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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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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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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员: 复审: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西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海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诚信黑名单”),是指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员名单。
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人员,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缴存人员。
第四条 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不动产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列入黑名单,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该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5次(含)以上逾期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单,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该账户不得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连续5次(含)以上、累计9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单,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不得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人员。
第六条 诚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认定。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纳入诚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异议复查。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人员,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申请经核实后,如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仍以原结论为准;异议申请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积金中心应采纳;
(三)对外公开。诚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七条 因违反有关个人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直接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人员,取消其2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偿还本中心贷款除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 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关于《海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 解读
2021-11-12
为加强海西州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结合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对三个办法进行了必要修订。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1.进一步明确无房职工支付房租提取条件。本人及配偶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进一步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需要借款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一致的,办理逐月对冲业务的缴存职工,账户存储余额应不少于6个月缴存额。
3.进一步明确缴存职工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直系亲属必须是共同购房人,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无直系亲属署名的不予以办理。提取时应按各自所占房产比例测算提取金额。提取所需材料依照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规定执行。
4.进一步明确租房提取最高额度。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的提取额度统一调整为1万元。夫妻双方实际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依据各自实际租房情况分别提出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1.进一步明确首套房与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款,符合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30%的首付款。
2.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信用良好、有贷款需求的职工,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8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贷款额度进行下浮。
3.进一步明确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的利率。职工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4.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对已经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和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
5.进一步明确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内容。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还款的每年可办理一次,利用自有资金部分还款的每月可办理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为壹仟元的整数倍。
6.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7.进一步精减贷款申请资料。取消了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时的评估报告。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主要针对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职工进行界定,并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和依法惩戒。